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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草与特色作物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管理条例

时间:2021-09-10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牧草与特色作物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依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本实验室发展目标,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动态调整”的原则,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经费,鼓励创新,提升实验室整体学术水平。

第二条 自主研究课题面向本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分为重大课题、重点课题、创新引导课题,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三条 本实验室定期发布自主研究课题申请指南,一般申请截止时间为当年的8月31日,项目开始执行日期是次年的1月1日。


第二章 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四条 申请者须符合相应类别项目的申报条件,在课题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填写“牧草与特色作物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详见当年申请指南)。

第五条 重大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进行会议评审,申请者须进行答辩。评审委员由5人以上专家组成,其中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委员超过半数。创新引导课题可采取评审方法。

第六条 委员会应在当次评审会议结束前给出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并在实验室内公布,征求反馈意见后上报给经费拨付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自主研究课题资助的研究者,在接到通知15天内向实验室提交课题实施计划并签订合同,按计划开始实施。室务会审查后安排课题研究经费与年度计划。


第三章 项目的实施与结题

第八条 承担人应按《计划任务书》每年向本实验室提交《进展报告》,实验室根据课题进展情况拨付下一年度经费。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须改变或推迟计划,应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征得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实施。遇有特殊情况而不能按期完成时,本实验室将酌情减少或冻结经费。

第九条 课题结束后一个月内,研究者应按照重点实验室制定的课题结题要求,填写《课题结题报告》,本实验室组织验收。课题负责人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实验室不能按期结题的原因和提出验收的时间。无故逾期不按要求提交总结报告者,取消其今后在本实验室申请课题的资格。

第十条 课题完成后,研究者将实验记录及有关资料、实验资料、等交本实验室保存。若有必要,可以向实验室申请保存原件,并在申请书中指明原始资料保存地点。


第四章 项目的结题、成果管理与评估

第十一条 利用本实验室自主课题经费完成的研究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本实验室。中文署名:牧草与特色作物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内蒙古大学);英文署名为:Key Labora-tory of Herbage & Endemic Crop Biology,Ministry of Education。中英文署名需要同时在论文中标注。对于获奖、申请专利或进行技术转让的研究成果归属,处理原则同上。

第十二 自主研究课题项目结题后,实验室将对优秀研究成果组织专家进行通讯评议或技术鉴定,颁发优秀成果证书,并对项目承担者进行奖励。实验室将优先资助曾取得优秀成果的项目申请者。


第五章 自主研究课题经费管理方法

第十三条 课题一经批准,即按课题计划书中审批的预算分年度拨款。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用以支付该课题有关科研业务费,各项开支范围及标准,均按现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内蒙古大学、牧草与特色作物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项开支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到财务处报销和结算。课题结束后,应及时作出经费决算。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抄袭等学术腐败行为,本实验室有权追回所资助的经费。如果对本实验室的声誉造成损害,本实验室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牧草与特色作物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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