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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草与特色作物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时间:2021-09-01    作者:

第一条 为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保证学校财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B57-93)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化学危险物品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①爆炸品、②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③易燃液体、④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⑤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⑥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⑦放射性物品、⑧腐蚀品等八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B57-93)中的:①A级无机剧毒物、②A级有机剧毒物、③B级无机剧毒物、④B级有机剧毒物等四类。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涉及化学危险品的教学、科研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1、使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学校《化学试剂、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试行)对本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进行安全管理。

2、使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3、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组的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4、化学危险物品中剧毒品的购买及管理

(1)剧毒品的购买必须向学校保卫处申请并批准备案,并报公安部门审批,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商店购买。

(2)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和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3)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人员需报保卫处备案。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备案。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六条化学废物的处理

1、化学固、液废物定期由相关学院与实验管理处负责组织,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定点存放,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集中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化学固液废物。

2、剧毒品各使用部门在处理剧毒物品时,须请负责处理的部门在该剧毒物品的“使用书”上签字,证明其已经销毁。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部门妥善保管。

第七条安全培训及安全员

1、从事化学危险品实验或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研究生应接受实验室管理处与人事处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领到结业证书后才能上岗。

2、在实验和生产场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员。安全员应具有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八条安全措施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和生产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化学危险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操作等措施。

第九条奖励与惩罚。对于严格遵守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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