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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草与特色作物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条例

时间:2021-09-01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牧草与特色作物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 结合内蒙古大学相关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围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农牧业发展的战略布局与区域特色,面向 内蒙古“北疆生态安全屏障”“绿色农畜产品基地”,立足 植物生物学国际发展前沿,以牧草(草原乡土、人工栽培)和特色作物为研究对象,针对种质资源、作物改良与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关键技术,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实现理论创新、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

第四条 实验室自2007年成立以来,以国家科技发展方针为导向,面向国际科技发展前沿,紧密围绕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实际需求,立足依托单位内蒙古大学生物学学科基础和优势,通过科研创新打造特色种业“芯片”,为自治区牧草与特色作物改良基础研究和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奠定基础。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遵循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领导和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由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内蒙古大学推荐和聘任。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实验室设副主任3名,分别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合作交流、行政事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工作,由主任提名,内蒙古大学批准和备案。根据管理需要,以项目聘任方式聘任1名秘书,协助主任处理相应的行政事务和学术事务。

第六条 实验室成立建设和运营管理委员会,由内蒙古大学成立,设主任1名,由依托单位内蒙古大学推荐。管理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实验室领导班子的工作,以及实验室其他管理人员的任命、建设与发展重大事宜、运行保障等。

第七条 实验室研究团队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通过负责人会议管理各团队工作,学术类重大事项需提交学术带头人会议讨论,实验室的重大事项需提交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在征求意见基础上由主任负责决定。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同时也将吸收学术创新上具有开拓精神的年轻学者参加,设立学术委员会主任1名,其中依托单位内蒙古大学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任期为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实验室推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实验室推荐主管单位审批。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指导和监督开放课题和自主课题的评审和执行、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有三种形式:(1)学术委员会全会,确定和修改实验室研究方向、目标,制定学术委员工作计划及委员分工等,每届召开一次全体会。(2)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根据委员们的分工和时间,每年度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年度会议,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评价实验室年度工作和研究成果,对下一步重大学术活动和建设事项进行审议。(3)不定期通讯评审,对实验室基金、研究成果进行评审。


第四章 研究系统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务设置研究团队,各研究团队必须有自己明确的研究方向,团队负责人由教授或副教授担任。实验室对各研究团队及方向实行宏观调控,对符合实验室发展战略的研究方向给予重点支持,同时鼓励各研究团队根据国家战略布局及地方区域经济发展进行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和合同管理”的原则,根据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每个方向设立相应研究团队和相应的工作岗位,并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

第十四条 固定研究人员主要由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技术人员以及正在承担和参加国家级项目(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等)的主要研究人员组成,并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建立流动机制,对未完成岗位考核目标的人员和团队予以解聘,让位于有条件进入的团队进入实验室平台。对有潜力并可以取得重要成果的人员,提供宽松的研究环境并重点支持其工作。

第十五条 团队成员负责人聘任,研究队伍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流动型团队负责人由实验室根据科学发展需要统一聘任,其他流动性研究人员由团队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经费争取情况自由聘任,受聘人员经实验室核准后,其相关经费由研究组承担,并与实验室签订劳务合同。

第十六条 实验室根据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务,招聘跨学科兼职研究员,需与实验室签订计划任务书,在开放课题或自主课题中给予稳定的支持,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本实验室。


第五章 技术服务系统

第十七条 实验室设立牧草与特色作物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平台和大型仪器平台等支撑平台,设立高级管理岗位,由实验室公开招聘,作为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 实验室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为主,同时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实验方法、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升级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室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指导方针,落实以“防火、防爆、防盗、控制污染源排放”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问责制,分管实验室安全的领导对实验室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团队负责人对研究团队的实验室安全负责。如果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分管安全的实验室领导应提出辞职,团队负责人在年度考核中将被视为不合格。实验室三年内不受理该研究组的自主课题和开放课题申请。

第二十一条 团队负责人指定每间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房间的安全,安全员需有联系电话,保证第一时间联系畅通。实验室人员离开实验室是应做到“五关”:关水、关电、关气、关窗、关门。一切正常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二条 防火和防爆是实验室安全管理首要任务。实验室禁止明火、禁止吸烟、禁止堆放大量溶剂和可燃物,严禁私自接、拉电源、电线、插座、开关,不得超负荷用电;对烘箱、灭菌锅、加热器等要有专人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易燃、易爆物品应严加保管,严格按照实验室规范,防止实验室中可能出现的爆炸事故。专人管理火灾报警系统,保证正常运转。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实验用生物和化学试剂应统一收回、集中管理,不得通过排水口排放。

第二十四条 研究团队应积极配合实验室所在地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研究团队制定的管理办法不能与实验室规定相冲突,研究团队安全管理办法制定作为研究组年终考核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每年举行一次防火演习,实验室领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部署自主研究课题,开放运行费用于实验室日常运行维护和开放课题经费,仪器费用专款专用。根据本管理原则,对自主课题、开放课题制定管理细则。

第二十七条 专项经费应纳入实验室财务系统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及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实验室不得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用;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八章 学术交流与国内外合作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的学术交流管理体制,贯彻“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学术与交流活动由分管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二十九条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际、国内、实验室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十条 积极争取主办国际、国内或双边学术会议,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实验室的知名度、提高实验室在国际上的学术地位。实验室应争取各种机会,派人参加高水平、影响大的学术研讨会,鼓励和支持中、青年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不断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多种方式的实质性的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加速实验室的发展,提升实验室的学术地位和声誉。各研究组开展与国内学术研究机构和企业合作,促进创新性研究和地方经济发展。重大国内外合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三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政府、企业、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第九章 对外宣传

第三十三条 为扩大实验室在国内外影响,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由实验室主任负责提出,实验室学术秘书负责实施。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网站和主页,并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为保证主页内容及时更新,实验室人员应密切配合,及时将实验室研究的新进展、新成果向高校、研究所、新闻界或相关部门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十五条 每年度要进行论文集、年度报表与年度报告的编辑工作,实验室人员应密切配合。

第三十六条 新闻报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新闻部门的宣传程序。所有关于实验室的宣传材料、新闻报道要本着真实、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谎报,不漏报,对弄虚作假和隐瞒真相的部门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奖惩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为了保证实验室的考核工作稳定有序的进行,激励实验室全体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竞争意识,鼓励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实验室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规定者,依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警告和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处罚。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可以通过任何形式对实验室的缺点和不足提出批评,也可以提出建设和发展实验室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如果被实验室或管理委员会采纳使用,并产生良好影响的意见和建议,将给予建议人以表扬或发放奖金。对实验室提出批评者,实验室或管理委员应对其姓名和批评内容保密。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对全体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对年度工作完成较好者给予表扬奖励,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者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四十条 实验室人员的年度奖惩记录与其年终考核工作作为岗位聘任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为鼓励原始创新研究,扩大实验室在国外学术影响力,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实验室拟实施高水平研究激励制度。学校对发表CNS研究论文、获得国家级奖励、获得重大发明或完成重大技术成果转化等产出重大业绩的科研人员和做出重大贡献的管理人员予以绩效奖励,绩效奖励上不封顶。

第四十二条 为鼓励成果转化,科研成果产业化、发明专利转让等产生的经济效益,其中20% 归实验室所有,80% 作为奖励和课题经费给个人及其团队。

第四十三条 相关科研课题(基金)获得立项和结题,实验室按内蒙古大学科研管理办法进行奖励。

第四十四条 高水平论文、成果转化和项目奖励从本办法颁布之日起有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根据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牧草与特色作物生物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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